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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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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宣称“药妆品”属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1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

    解答明确指出,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证,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解答还明确指出,不同于寡肽-1,人寡肽-1(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在配方中添加或者产品宣称含有人寡肽-1或EGF的,均属于违法产品。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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