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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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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后再喝酒不会受罚?想得美! “酒驾”五大认知误区了解一下

    春节是酒驾案件的高发期,为此,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总结近年来审理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相关案件,提醒诸君“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路治欧 通讯员 鲁维佳

    酒驾出事故后再喝酒能逃避处罚?别想美事了

    【案情】

    2018年1月15日晚,岳某喝酒后驾车回家。晚11点左右,岳某驾车撞上了一辆黑色小轿车,导致两车受损。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调未果,被撞车主报警。在等待交警处理事故期间,岳某突然到路边烧烤摊买了一瓶白酒并一口气喝下,又到一商店买了两罐啤酒。随后赶来的交警将正在大口喝酒的岳某当场控制。后经鉴定,岳某血样中血醇含量为203.32mg/100ml。

    岳某在法庭上称,自己发生事故后买酒喝主要是害怕受到法律制裁。“交警来了肯定会发现我酒驾的事,我当时不知道该咋办,忽然想起了网上‘当着交警的面喝酒就不会受罚’的说法,就买了酒再喝点。”而相关证据已证实,岳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就有饮酒行为。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等待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醇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依法应认定为醉酒。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罚。考虑到岳某已赔偿受害人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岳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应当认定为醉酒。”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查实岳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饮酒,而岳某在酒驾发生事故后继续饮酒的行为,反而使得体内酒精含量越来越高,从酒驾升级为醉驾。在此也提醒广大驾驶员,对于网上流传的一些逃避酒驾检查的“小道消息”,不要轻易当真,不然一不小心就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丈夫酒驾出事故后妻子“顶包”,夫妻俩双双获刑

    【案情】

    2016年11月1日晚11时许,孙某驾车在某商场附近一道路行驶时,冲入正观看演出的人群当中,撞上了刘某、李某等人,又与两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相撞后停车,造成被害人刘某、李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某等四人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孙某迅速逃离现场。随后安排已怀孕一个多月的妻子毛某冒充肇事司机。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毛某进行询问时,毛某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是其丈夫,而仍然对孙某予以包庇,其前言不搭后语的供述引起公安人员的怀疑,案发10小时后,孙某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毛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包庇罪判处毛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官说法】

    醉驾入刑后,为逃避处罚,醉驾司机找人“顶包”的案件时有发生。“顶包”行为不仅干扰了司法机关查处案件,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驾驶员通常会被从重处罚。冒名顶替的“顶包”者也逃不了干系,轻则会受到行政处罚,重者获罪(包庇罪)。且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也相当不明智。

    酒后驾驶轿车才算酒驾?超标电动车也不中

    【案情】

    2017年6月17日晚,刘某和同事们聚餐时饮用了几罐啤酒。饭后,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在行至一个路口左转弯时,刘某撞到了高某停在路边等红绿灯的小轿车,摔倒时又与梁某的小轿车发生刮擦,事故造成两辆车受损、刘某受伤。 梁某等人报警,后经鉴定,刘某体内血醇含量为83.29mg/100ml,梁某和高某并未检出血醇含量。后经查明,刘某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轿车车主高某和梁某不负事故责任。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罚。综合考虑刘某认罪态度、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官提醒】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名,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从法律上讲,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主要有两个方面,看是否具有动力驱动装置,常见的机动车动力驱动为汽油或柴油机,常见的非机动车主要依靠人力或畜力行进;看车辆的空间尺寸、重量速度等。按照此标准,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改装(拼装、报废)车等俗称的“五类车”中,除了摩托车本身就属于机动车外,改装的电动车(最高车速应大于20km/h,整车质量大于40KG)、机动三轮车、残疾人三轮车等一旦超过其非机动车标准、达到机动车标准,均要按照机动车来处罚。

    酒后挪车不算酒驾?可惜就是酒驾

    【案情】

    2018年“小年”当天,申某将车停在了某商场路边后,和朋友进去吃饭并喝了几杯白酒。后来,商场广播称申某的车因阻碍交通需要挪车。申某赶忙从商场出来,试图把车挪开。

    “当时喝了酒,朋友劝我找商场保安帮忙挪一下,我没听劝。”申某事后称。

    孰料就在申某挪完车准备停车时,撞到了骑电动车由此经过的谭某。此时正好被巡逻的交警发现,后经检验,申某的血醇含量为169.10mg/100ml。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罚。考虑到申某系初犯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申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而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中,驾驶员申某虽然没有主观上想要酒驾的故意,但在客观上还是饮酒后在道路上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交通事故,所以构成了酒驾。而酒后挪车行为的处罚,也彰显出了有关部门对酒后驾车的“零容忍”。因为驾驶员饮酒后驾驶车辆即使车速再慢,由于其本人在控制能力和反应能力上已经受到了酒精的麻醉,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在此种情况下,极易发生危险事故,对周围不特定人群的安全造成威胁,对此类行为的惩处,也是对更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任的表现。那些认为“酒后驾车只要小心驾驶,就不会酿成事故,也不会被抓”、“吃饭的地方距离家很近,酒后开车回家应该没问题”的想法是行不通的。

    “隔夜酒”就不算酒驾?醒醒吧

    【案情】

    2017年9月30日凌晨5点左右,程某驾车与苏某停在路边的小轿车相撞。该小轿车受到撞击后,又与站在车头处的苏某和阳某的轿车相撞,该事故导致苏某受伤,三辆小轿车均不同程度受损。

    处理该事故时,交警对程某进行了现场酒精测试仪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程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68.06mg∕100ml。程某称,头天晚上和几个朋友一起吃夜宵到当天凌晨1点多,其间喝了不少白酒,当时考虑到不能酒驾便把车停在了饭店门口。早上起床后赶到饭店开车上班,谁知栽在了“隔夜酒”上。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提醒】

    酒精在人体中的代谢主要依靠“解酒酶”,由于身体代谢能力不同,不同的人一定时间后的检测数值也会有不同。有人头天晚上喝完酒,如果休息时间不充分,第二天往往“人醒了,酒还没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驾驶员血液酒精浓度在20~80 mg/100ml(不含80)之间,属于酒后驾车;在80mg/100ml(含80)以上时,属醉酒驾车,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驾驶员公安机关将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因此,对酒后驾驶的认定,主要是根据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和是否在道路上行驶来决定的,具体什么时间喝的酒,对酒驾的认定影响并不大。因而,一些人认为,只要喝罢酒不开车,休息几个小时后开车就不属于酒后驾驶,这完全是对酒驾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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