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属公司与徐某因购销合同产生纷争,经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判决:徐某偿还某金属公司货款880911元及利息。
某金属公司于2019年1月16申请执行。法官及时向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徐某对法律手续无动于衷。某金属公司向法官提供徐某对位于郑州市的某建设公司享有到期债权300余万元。法官顺着线索予以核实后,及时向某建设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某建筑公司在收到通知书的15日内向某金属公司履行其对徐某的到期债务1603219元,提取徐某对某建设公司享有的债权1603219元。 某建设公司在法定期限对履行债务通知及协助执行通知未提出异议。2019年2月19日,法院将某建设公司账上的 160万余元扣划至法院账户,并发放给某金属公司。(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