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禹州某公司合同案,经开封市禹王台法院判决,禹州某公司偿还货款38500元。
某公司申请执行。法院向禹州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禹州某公司仍未履行。法官查询了解:禹州公司属正常经营企业,一贯诚信良好,电话联系禹州公司负责人发觉其态度消极。后六次通过短信向负责人说明不还款的后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形象上有污点,并且在政府扶持、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有很大限制,对公司发展造成障碍。法官的短信释法让负责人认识到错误,3月11日上午,禹州公司将货款悉数偿还,案件顺利执结。(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