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见习记者
李俊珂 通讯员 黄靖静 杜力
近年来,滑县人民法院强化善意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为民营企业家赢得时间筹集资金,帮助民企走出困境。
2011年4月,长垣县某公司与许某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由长垣县某公司向许某提供商品混凝土,许某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长垣县某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许某支付了部分货款后,仍下欠货款154万余元未还。长垣县某公司将许某诉至滑县法院并胜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被执行人许某拥有6000多平方米的厂房,法院依法予以查封,但考虑到企业发展,执行法官审慎使用强制措施,未立即采取拍卖措施。
许某找到执行法官,表示其愿意支付货款,但是现在资金周转困难,企业一时陷入困境,现在其正以厂房为抵押,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许某保证获批银行贷款后,第一时间履行法律义务,下余贷款资金用于企业周转,希望能够缓期履行。
若将被执行人许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影响其办理贷款,企业将面临周转资金链断裂;查封拍卖看似简单,可是若对被执行人6000多平方米的厂房采取拍卖措施,将严重影响到被执行人的企业经营。思虑再三,执行法官决定“放水养鱼”,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向其阐明利弊、释法明理,告知申请人对方的强烈还款意愿及还款计划,希望申请执行人能予以理解。
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缓期履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善意执行,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助力被执行人的民营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