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猛犸新闻
记者 耿彩霞
通讯员 王莉莉 李有福
“法官,真是谢谢您了,今天房产过户到我名下了,我们全家心里的大石头终于放下了!”近日,在武陟县人民法院,申请人靳某激动地对执行法官道谢。
原告靳某和被告周某系确认合同效力一案,2010年12月,原告靳某和被告周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契约,周某以158000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靳某,靳某按照契约向周某缴纳了84000元,剩余的74000元由靳某缴纳至周某在工行的按揭银行卡中,每月缴纳500元。靳某购买房屋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8年,但要求周某配合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时,周某拒不配合,靳某诉至武陟法院。武陟法院审理后,依法确认原告靳某和被告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周某协助靳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执行阶段,起初被执行人周某态度消极,仍然不愿配合,执行法官通过多次耐心做周某的思想工作,告诫其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周某最后协助靳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