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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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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被判无期 案卷疑似被毁
同案伤人者因超过诉讼时效未被起诉,时任派出所所长受到县纪检委严重处分

    向明钱父亲向文志被砍杀时所穿衣服上的创口

    追凶17年,天南海北,吃尽苦头,但他毫不气馁,终于在一次千里奔波之后,花费8万元觅得凶手影踪,将其缉拿归案。凶手虽被判刑,但尘埃并未落定,当年的同案伤人者,因未被采取任何措施,导致过了追诉时效期而不予起诉。当年的案卷,也疑似被人为毁灭。向明钱还在不断地探明真相。□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李长需/文图

    凶手因有“坦白情节”等原因,被判无期徒刑

    看到了张某奇,向明钱连忙给镇雄县警方联系,对方让他等待,表示会马上派人去抓捕。向明钱怕夜长梦多,就跟南安县当地警方联系。但当地警方通过公安系统查询,却查无其人。而且最诡异的是,张某奇的户口已被注销了。

    向明钱向老家派出所询问为何要注销张某奇的户口,当地警方回应说,这是省里的政策,会定期对没有音信的人统一注销,而张某奇就是2015年那一批注销的。但作为一个有案底的杀人犯,怎么会说注销就注销呢?

    向明钱推断,镇雄警方肯定没有立案,也没有进行网上通缉。如果立案的话,肯定不会注销其户口。

    没有办法,为了尽快抓到张某奇,向明钱当天便将张某奇的照片传给镇雄警方,镇雄警方连夜给张某奇进行了网上通缉;被网上通缉之后,南安警方用了不到10分钟的时间便将张某奇抓获归案。随后,张某奇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向明钱提供的2018年10月10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奇在与向文志扭打过程中将向文志杀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处罚。该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某奇与被害人向文志因孩子发生矛盾,向文志及家人到张某奇家再次引发两家大人争吵,双方均有过错;被告人张某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家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一定经济损失,对张某奇可从轻处罚。最终,该院判决张某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向明钱认为,行凶者并非张某奇一人,张家在场的另外4人都难脱干系。因为父亲身体很好,张某奇一个人不可能在短短时间内重创父亲18处伤口。而且,这些伤口分布在心脏、脖子、小腿、小肚子、手上等各个部位。

    从保存下来的父亲当日所穿衣服上的创口来看,向明钱推断,作案凶器应该有匕首、石匠用的撬石头的工具(张家有人做石匠),以及一种说不出名堂的凶器。但由于事发当晚警方并未到达现场勘查,事后也没有提取作案凶器,向明钱无法确证其推测是否正确。但他认为,当晚杀死其父亲的人,肯定并不止张某奇一人。

    向明钱在福建南安追查到张某奇时从南安警方处获悉,张某奇在外逃期间一直使用其兄张某武的二代身份证,且使用时间长达10年之久。在张某奇外逃期间,张某武分别于2006年9月24日和2017年7月18日分两次办理了两张二代身份证。

    向明钱认为,其中一张必定是张某武为张某奇办理的。因而,他要求追究张某武的包庇罪。此外,张某奇大嫂在其逃亡到南安时收留他,并为其介绍工作、爱人等,也应追究其包庇罪。但当其将此要求向警方提出后,对方回复他应该由福建警方处理,云南警方无此权限。

    对致人轻伤者因超过诉讼时效检方不予起诉

    向明钱说,张某奇被押回镇雄县一个多月后,其兄张某明也被警方抓捕归案。案发时,张某明将向明钱的姐夫王建祥背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但警方一直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

    但此次到案,移送到昭通市检察院后,向明钱接到通知,让其签订立案告知书。但签订过立案告知书后,就有老乡对他说,张某明已被释放。向明钱询问自己的律师,律师表示并没有收到张某明被释放的任何信息。后来他们得知,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张某明被检方不予起诉。他们对此提出了申诉。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31日出具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明与受害人王建祥在扭打过程中,用菜刀砍伤王建祥背部致其轻伤,该行为触犯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张某明在案发后并未逃跑并被派出所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此后一直在家至17年后于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

    根据刑法第87条和234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3年,追诉期限应为5年,故案发17年后已过追诉期限。且该案也不存在刑法第88条所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根据刑法第15条第一款第二条规定,此类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不起诉。

    案件卷宗疑似被人为毁灭

    在申诉中,向明钱等人提出,对于张某奇、张某明等人事前合谋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犯罪,镇雄县公安局场坝镇派出所时任所长陈三强、副所长吉永青将张某明等参与杀人案人员叫到派出所询问后,对这一故意杀人命案没有做出任何处理,没有对逃犯及共同杀人犯进行抓捕和网上通缉,在17年间受害者家属多次反映、递材料等,都没得到任何回应,案件材料被人为毁灭。

    《决定书》对此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案发后不间断的上访信访。申诉人提出张某奇、张某明等人事前合谋共同实施杀人犯罪,在案卷宗没有证据证明。因此,云南省昭通市检察院认为,镇雄县检察院对张某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向明钱说,问题的关键在于整个案卷的部分卷宗被人为毁掉了。他说,在整个案卷卷宗中,没有其姐夫和母亲的卷宗,而其父亲的卷宗也只有一小部分,很多都是警方后来重新做的材料。镇雄县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曾经告诉过他,说卷宗都是后来做的。随后,向明钱的律师拷了卷宗之后也说,整个卷宗被人为毁掉了。如果卷宗在的话就会全部在,不在的话会全部不在,不可能只有一小部分在,且还是不重要的部分在。

    向明钱说,因某种原因,其未获得案件的相关卷宗,他只是从律师处看到了一小部分。他说,他是2018年才得到通知去签订《立案告知书》的;而之前的2017年9月8日,公安部门通知他在父亲的司法《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

    “他们既没有开棺验尸,也没有让家属现场监督,结果不知道是怎么鉴定的?”向明钱反问道。

    向明钱清楚地记得,父亲被杀后的第二天,法医曾在医院门前的马路边给其父亲做过司法鉴定。这次重新做司法鉴定,以及签订立案告知书,是否意味着之前的案卷已经被人为毁灭,还是之前就根本没有立案?

    就本案相关卷宗是否被人为毁灭、警方是否之前并未立案、当初为何没有对张某明采取任何措施等问题,记者致电镇雄县刑侦大队负责向文志被杀案的庄副大队长。他接到电话时称,其正在忙于工作,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镇雄县公安局场坝镇派出所时任所长陈三强说,向文志被杀案当时肯定是立案了,对于2018年警方又重新让签订《立案告知书》的情况,他并不清楚。对于当时为何并未对砍伤人的张某明采取措施,是因为按照当时的法律,主犯跑了没抓到,很多事实不能确定,只有抓到主犯后才能进行处理。对于案卷是否遭到人为毁坏的情况,具体要问后来的承办人,看他们有没有找到相关的材料,他们应该知道。至于当时的案卷是存放在派出所,还是移交给了上级部门,因为时间太长了,他已经记不清楚了。作为时任派出所所长,后来因为这个事情,他接受过县公安局和县纪检委的调查,并受到了县纪检委的处分。

    镇雄县公安局纪检委的卢永忠向记者证实,其确曾接到过向明钱等人对陈三强等人的多次举报,他们和县纪检委也进行过相应的调查,陈三强在去年也确实受到了县纪检委很严重的处分,这对其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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