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王俊生
见习记者 孙晓永
近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涉恶案件的罚金,有效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
据了解,刘某涉恶一案判决后,因被告人刘某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罚金2万元,该案罚金刑部分被移送召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经网络查询,法院执行干警发现刘某名下既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也无公积金、不动产等信息。
随后,法院执行干警裴心睿、张志男多次到刘某所在的村委会调查其财产线索,发现刘某名下有土地征收款,但这笔款项已经被刘某的儿子领取。执行干警找到刘某的儿子讲道理、说政策,经过多次沟通,刘某之子同意退回土地征收款,并替刘某缴纳了罚金,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据召陵区法院一位负责人介绍,罚金是我国刑事处罚的措施之一,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罚金,如果不交纳的,人民法院会强制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行为人涉嫌触犯的罪名涉及罚金刑的,在整个诉讼程序中都可认罪认罚,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