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耿彩霞 通讯员 王莉莉
“女儿马上要考大学了,这份判决对我来说就是及时雨啊,特别感谢办案法官和立案的‘小妹妹’!”近日,张某清拿着两面锦旗来到武陟县人民法院,嘴里不停地夸赞法官的公正高效办案和立案庭人员的细致服务。
2004年9月1日,张某荣与张某清生下女儿张某某,多年来,女儿一直由张某清抚养成人,现正在上高三。因张某清无力独自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便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后,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法官首先平复了张某清的情绪,并融情于法,悉心做被告张某荣的思想工作,劝说其担负起女儿的抚养费。但张某荣称自己无固定收入,无力承担抚养费。双方争议较大,矛盾较深,一时无法调和。法官当即决定开庭审理,并于11月29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某荣支付原告17年零2个月的抚养费共计119309.5元,并从2021年11月7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79.17元,直至原告高中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