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耿彩霞 通讯员 王莉莉
近日,武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被告程某某系个体工商户,销售被告深圳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任某某驾驶在程某某处买的电动自行车与吴某某发生相撞,致其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涉案电动车符合机动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类型标准。经交警大队认定,任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武陟县法院判决,任某某赔偿吴某某195953.2元。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以非机动车名义向消费者销售实际上的机动车,其向消费者隐瞒了不合理的危险。原告任某某购买、驾驶超标电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共赔偿了受害人吴某某各项费用271665.75元。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酌定以被告承担原告损失部分的20%。最终,武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深圳市某车业有限公司、被告武陟县程某某电动车销售中心、被告程某某共同赔偿原告任某某、陈某某54333.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