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耿彩霞 通讯员 张慧茹
两位业主在小区遛狗,两狗发生撕咬,小狗被严重咬伤,宠物医院治疗费用谁来承担?近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某日上午,原告林某带其博美犬(6公斤重、小型犬)在小区玩耍,此时被告陆某带领其拉布拉多犬(30公斤重、大型犬)恰途经该处。原告的博美犬未用束犬链牵引。两狗突然发生撕咬,小型博美犬被咬伤,在宠物医院治疗5日。
林某认为因爱犬受伤产生的治疗费、误工费、药店药品费应由被告承担部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原告携犬出户玩耍时未用束犬链牵引,致使其犬只脱离原告控制范围而自行跑到被告所牵引的犬只跟前,被被告饲养的犬只咬伤。原告对其饲养的犬只被咬伤的损害后果存在重大的过失,故可以减轻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综合以上情节,本院酌定被告陆某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医疗费、误工费合计2500元)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陆某应赔偿原告林某损失共计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