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耿彩霞
通讯员 王莉莉
近日,武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因“退还彩礼”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小刚(化名)与被告小红(化名)经他人介绍相识,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各种名目的彩礼76000元,订婚前原告与被告相互给对方购买了衣服。在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前,原告又分三次支付给被告彩礼132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当天,原告再次给付被告10000元。婚礼第二天,双方因产生矛盾而分开,就退回彩礼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武陟县法院,请求被告返还礼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虽举行典礼仪式,但双方未同居,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被告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两方相互购买衣物的花费及节日给付的礼金应视为一种赠与行为,不再予以返还。最终,武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红(化名)返还原告小刚(化名)彩礼218000元,原告将被告的陪嫁物品返还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