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属于单方承担给付义务,对方无须支付对价的活动,原则上,在财产转移前可以反悔。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如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实践中,捐赠人如要“悔捐”,应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才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但这就需要捐赠人证明自己经济情况确实恶化以及并非故意“诺而不捐”。
“诺而不捐”,若不具备合理合法的原因,则应算作“诈捐”。如果捐赠人被生效法律条文确认,需要履行捐赠义务而未履行的,受赠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冻结并执行捐赠人的财产,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