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猛犸新闻
记者 耿彩霞
通讯员 程贵忠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有长期供销豆粕业务, 双方签订了一份豆粕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供200吨龙口香驰豆粕,货款总金额为553000元。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豆粕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供330吨龙口香驰豆粕,货款总金额为894300元,货款签订之日支付货款总金额的10%作为定金并支付至被告指定的账户,被告在原告支付后发货。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转款55300元作为第一份合同定金;又转款81300元作为第二份合同定金,2017年9月1日转款169090元,其中8130元是补足第二份合同的定金。剩余160960元是豆粕款。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供货。原告向被告作出了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的解除函。
经博爱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双倍返还原告张某定金28946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法院随即对其依法采取了限高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人名单,采取了拘留和搜查措施,最终张某某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