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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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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 专项债禁止用于房地产相关项目

    7月29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称,对近期下达及后续拟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力争在10月底前发行完毕。《通知》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确需调整用途的,原则上应当于9月底前完成。

    《通知》强调,坚持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重点用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

    《通知》要求,严格新增专项债券使用负面清单。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同时,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

     《通知》强调,既要防止债券资金滞留国库,也要避免资金拨付后沉淀在项目单位,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尽快形成对经济的有效拉动。据财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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